根据票据管理要求及财务工作需要,现对开具科研经费发票说明如下:
一、开具发票需提供双方或多方签字盖章的合作合同作为开票依据,且由财务处保留一份存档,凡合同签字盖章不完整的不予办理。
二、发票税费由项目负责人开票时垫付,学校不予借款,待科研经费到账后由财务处将垫付税费返还项目负责人。
三、符合上述要求,填写《预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单》即可办理发票开具业务。
四、具体发票业务办理可到“业务指南”版块查阅“开具发票业务流程”。
特此说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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