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财税〔2017〕39号的规定,对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,2017年7月1日以后允许在当年(月)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,扣除限额为2400元/年(200元/月)。
符合减免条件的教职工,于每月10号之前将发票和保单凭证(保单上面必须有“税优识别码”字样才可减免)的A4复印件交到财务处,复印件上请注明单位、职工编号、手机号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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